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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8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謝碧莉蘇芹英蔡虔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86號

上訴人
孫世齻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被上訴人
韓士敏
被上訴人
韓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守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4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占用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424之2地號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份,因上訴人主張以其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4號訴訟中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占用坐落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抵銷。是本件抵銷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4號事件訴訟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目前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尚未終結確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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