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
- 上訴人
- 盧月英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義雄
- 複代理人
- 賴志凱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關於權狀字號「66北地建字第77933號」記載,應更正為「66北地建字第7793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茲經上訴人聲請更正,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