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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競文邱璿如王本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對本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2年11月1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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