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6號
- 抗告人
- 林能恭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美國學校(TAIPE AMERICAN SCHOOLFOUNDATION)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8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裁定駁回,該駁回裁定於101 年4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抗告人迄101 年7 月19日始以電子郵件傳送抗告狀,對上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顯已逾10日之抗告期間,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