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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1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三審訴訟費

用新台幣82,284元,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1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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