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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翁昭蓉陳靜芬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

上訴人
睿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霖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上訴人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富光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2年6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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