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9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98號
- 異議人
- 黃龍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楊梅市公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出異議之情形,限於抗告法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異議人係對於本院101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載:「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指相對人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就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之異議部分廢棄」之部分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52頁)。惟查,上開裁定既非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規定提出異議之餘地。是異議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出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