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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9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吳謀焰李昆瞱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98號

異議人
黃龍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楊梅市公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出異議之情形,限於抗告法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異議人係對於本院101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載:「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指相對人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就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之異議部分廢棄」之部分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52頁)。惟查,上開裁定既非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規定提出異議之餘地。是異議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出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昆瞱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秋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9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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