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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28號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梁玉芬周祖民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28號

異議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異議人
袁靜如

上列異議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528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1年5月28日送達異議人,有電子郵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98頁)。雖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2月2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二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7、168、171、172頁)。異議人既未依限補繳抗告裁判費,本院因而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於102年3月18日以102年度抗字第52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自無不合。異議人於102年3月26日具狀提出「民事(6)自行廢棄、異議、抗告、聲請迴避及聲請訴救理由狀」,主張應准其訴訟救助云云,尚非上開裁定所應審究,異議人執此提出異議,自不足取。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2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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