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28號
- 異議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異議人
- 袁靜如
上列異議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528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1年5月28日送達異議人,有電子郵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98頁)。雖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2月2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二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7、168、171、172頁)。異議人既未依限補繳抗告裁判費,本院因而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於102年3月18日以102年度抗字第52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自無不合。異議人於102年3月26日具狀提出「民事(6)自行廢棄、異議、抗告、聲請迴避及聲請訴救理由狀」,主張應准其訴訟救助云云,尚非上開裁定所應審究,異議人執此提出異議,自不足取。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