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安箴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回復原狀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命抗告人補正抗告要件欠缺之裁定期間,非該法條所稱之不變期間,抗告人遲誤此項期間,致其抗告被駁回後,無論其遲誤之原因如何,均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444號判例意旨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民國(下同)101年4月23日101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裁定正本(101年4月26日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5日係屬裁定期間,依上說明,自在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之列。乃聲請人對此裁定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