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 101年度救字第98號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即本院 101年度抗字第1054號),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另件原法院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僅有2003年份汽車一部,別無其他所得及財產,而該汽車年份已久,折舊後之殘值甚少,且聲請人上開抗告事件仍待審酌,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