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楊氏賢
- 訴訟代理人
- 孫寅 律師
- 相對人
- 外交部
- 代表人
- 林永樂(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領事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領事事務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前於101 年10月19日(本院總收文日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 份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 份在卷可資參照,自堪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