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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謙仁黃嘉烈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12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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