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12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