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黃珮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