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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2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26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人間國家賠償抗告事件(即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事件之審判長張宗權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應行迴避事由,聲請其迴避云云。惟該抗告事件因聲請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核屬抗告程序有欠缺,經承審該事件之合議庭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見本院卷第4頁),堪認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告事件業已終結甚明。

㈡、是以,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告事件既已終結,則聲請人聲請承審該事件合議庭之審判長張宗權迴避云云,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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