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上 訴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上訴人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被上訴人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張謀勝律師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明媛 訴訟代理人 吳義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0,45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0,685元,經本院於101年4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5日以101年台 抗字第465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