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翊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築
- 被上訴人
-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遠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張謀勝律師
- 被上訴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媛
- 訴訟代理人
- 吳義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0,45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0,685元,經本院於101年4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5日以101年台抗字第465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