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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返還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張松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訴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上訴人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被上訴人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張謀勝律師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明媛
訴訟代理人
吳義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0,45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0,685元,經本院於101年4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5日以101年台抗字第465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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