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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交付金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藍文祥洪文慧周舒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8號

聲請人
陳桂枝

      陳進益

      陳文土

      陳孔明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任等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陳昭姿」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姿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陳昭姿」之記載,應係「陳姿杏」之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金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