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8號
- 聲請人
- 陳桂枝
陳進益
陳文土
陳孔明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任等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陳昭姿」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姿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陳昭姿」之記載,應係「陳姿杏」之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