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15號
- 再審原告
- 林秋芬(原名林詩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唯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
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萬0,8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