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0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04號
- 抗告人
- 黃永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俊志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本件上訴,已告確定,且該裁定係不得抗告。嗣抗告人於10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即於102年7月3日以院鎮民東102上易504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上開裁定已經確定且不得抗告之意告知抗告人,並詢其真意是否欲就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惟抗告人於102年7月9日收受該函後,仍於10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顯見其無針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之意。則依上開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