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0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蕭艿菁林麗玲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04號

抗告人
黃永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俊志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本件上訴,已告確定,且該裁定係不得抗告。嗣抗告人於10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即於102年7月3日以院鎮民東102上易504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上開裁定已經確定且不得抗告之意告知抗告人,並詢其真意是否欲就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惟抗告人於102年7月9日收受該函後,仍於10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顯見其無針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之意。則依上開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0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