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亦有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判決記載相對人名稱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顯有錯誤,應更正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院前揭判決記載相對人名稱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本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並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而聲請人前曾訴請確認相對人之名稱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業經本院另案95年度上字第576號判決駁回確定,有該判決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5號案卷可稽(見該卷第69頁背面、70、77頁),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