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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14號

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亦有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判決記載相對人名稱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顯有錯誤,應更正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院前揭判決記載相對人名稱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本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並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而聲請人前曾訴請確認相對人之名稱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業經本院另案95年度上字第576號判決駁回確定,有該判決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5號案卷可稽(見該卷第69頁背面、70、77頁),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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