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中國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谷家恆
- 訴訟代理人
- 盧孟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懿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湘揚
- 訴訟代理人
- 盧穩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間應增列:「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應予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