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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6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蕭艿菁林麗玲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楊恭鵬
被上訴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上訴人於103年10月16日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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