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097號
- 抗告人
- 蘇滿玉
- 抗告人
- 劉念生
- 共同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世南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
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等與相對人王世南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伊等既無所得,且名下無任何財產,居無定所,生活困難,已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此有伊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資為證,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所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提出相關證據,仍待原法院審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又抗告人名下均無任何財產,且蘇滿玉於101年度無所得收入,劉念生於101年度僅有1筆所得新臺幣2萬4000元,業據抗告人提出其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0頁),堪認抗告人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提出資料釋明而駁回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