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朱貴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紹華、敏盛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醫上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以100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既於上訴之第二審亦有效力,自無再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