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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李盛裕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街00巷0號
被上訴人
陳鐘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5號卷附於卷後可按,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而上訴人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02年3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茲已逾限,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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