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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2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5號

上訴人即附 王駿業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上訴人即 顏明侯

附帶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供擔保」;關於「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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