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2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5號
上訴人即附 王駿業
帶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被上訴人即 顏明侯
附帶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供擔保」;關於「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