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姚黃碧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志凡等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2萬1436元(土地部分為495萬3136 元,房屋部分為86萬83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8075元,除已繳7萬5156元外,其餘1萬2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