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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訴人
姚黃碧華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志凡等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2萬1436元(土地部分為495萬3136 元,房屋部分為86萬83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8075元,除已繳7萬5156元外,其餘1萬2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7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