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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22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26號

上訴人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王敍名律師
被上訴人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22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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