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32號
- 上訴人
-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亞仕登診所即楊效誠
- 被上訴人
-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源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秋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聖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