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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李媛媛邱琦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蘇源標

  • 上訴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亞仕登診所即楊效誠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32號上 訴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上 訴人 亞仕登診所即楊效誠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源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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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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