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李媛媛、邱琦、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莊雅清、蘇源標
- 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亞仕登診所即楊效誠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32號上 訴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上 訴人 亞仕登診所即楊效誠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源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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