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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3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媛媛邱琦汪智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32號

上訴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上訴人
亞仕登診所即楊效誠
被上訴人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源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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