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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0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詹文韾管靜怡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104號

抗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韾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0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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