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40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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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李坤鎔
人 共同送達處所:新北市泰山區忠孝街40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台北監理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事聲字第37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命其補繳者,當事人遲未補正,法院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就上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2 月27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本院於102 年3 月20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頁),故其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