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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426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監理所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法院於103年2月26日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及最高法院裁定附卷足憑。茲已逾限,抗告人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查詢表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2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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