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537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22頁、第23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抗告人指摘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本院負擔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足為採。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