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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劍男李芳南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8號

抗告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7日以前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抗告人李坤鎔於102年1月31日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駁回聲請,是抗告人李坤鎔不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抗告人逾期迄未遵行繳納,應認其抗告不合法,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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