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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黃嘉烈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請人
朱貴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紹華、敏盛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醫上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以100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既於上訴之第二審亦有效力,自無再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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