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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19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熙嫣曾部倫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19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17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卷附本院民事裁定影本可稽,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1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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