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17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卷附本院民事裁定影本可稽,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