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李盛裕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街00巷0號
- 被上訴人
- 陳鐘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5號卷附於卷後可按,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而上訴人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02年3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茲已逾限,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