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林許麗鳳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愷律師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因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因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