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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返還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上訴人
林許麗鳳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因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6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權利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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