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上訴人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第46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5月30日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717號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462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嗣經本院於103年6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正本送達後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3年6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 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書,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4至155頁),依首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