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
- 抗告人
- 周清松
楊璨榕
高麗兒
蔡易達
蔡孟龍
楊武照
鄭好專
廖大茂
王秀真
陳銘正
陳素珍
鄭好瑞
張寶珠
蔡月娥
鍾晞熒
鍾皎熒
鍾晧熒
鍾涵汝
林淑美
張明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1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28日寄存送達於共同送達代收人周清松,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可稽,詎抗告人逾期未依限繳納,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二第68-69頁)可憑,是本件抗告並不合法,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