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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非抗字第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非抗字第52號

再抗告人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金菊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8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再為抗告,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裁定,抗告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即無抗告或再為抗告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本件相對人於101年司拍字第325號以抗告人及樓海鳥為抵押債務人,向原法院非訟中心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該裁定准許對樓海鳥之系爭不動產為拍賣,另駁回相對人對再抗告人部分之聲請。相對人並未對之聲明不服,已確定。再抗告人並無受不利益之裁定。依上說明,再抗告人並無抗告、再抗告權,其提起本件之再抗告,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非抗字第5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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