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關於分割共有物部分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
查本件係上訴人就其與許宏毅共有坐落彰化縣田中鎮○○段一六四、一六三、一六一、一五七、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二號等七筆土地,怠於行使請求分割取得完全之所有權,其債權人即被上訴人代位上訴人訴請共有人許宏毅分割共有之土地。此部分之訴訟,其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及許宏毅二人,上訴人非此訴訟之當事人,對分割訴訟之判決,即無上訴權可言。上訴人之上訴,依法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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