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林成廷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凱琦
林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姓名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2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法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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