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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魏麗娟王麗莉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12號

上訴人
林成廷
兼法定代理人
莊凱琦

      林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姓名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2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法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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