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全
- 訴訟代理人
- 陳炳逢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被上訴人
-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秀菁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基隆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