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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蕭艿菁林純如王永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上訴人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全
訴訟代理人
陳炳逢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上訴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基隆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