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50號
- 聲請人
- 蘇文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美霞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103年度上字第45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就友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友和公司)之營業稅,應否計入兩造分配盈餘之計算式,有漏未裁判之情形,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判決先於第10頁之(八)部分,認定友和公司之營業稅為新臺幣206萬0880元,再於同頁之(九)第5列,將該營業稅額列入兩造之分配盈餘計算式,並無漏未裁判情事,顯與補充判決規定不符。職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