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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60號

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60號

上訴人
黃典隆
被上訴人
馬英九
被上訴人
陳節如
被上訴人
柯建銘
被上訴人
吳宜臻
被上訴人
李應元
被上訴人
田秋堇
被上訴人
蔡煌瑯
被上訴人
簫美琴
被上訴人
陳其邁
被上訴人
鄭麗君
被上訴人
段宜康
被上訴人
尤美女
被上訴人
吳秉叡
被上訴人
姚文智
被上訴人
林淑芬
被上訴人
高志鵬
被上訴人
林佳龍
被上訴人
何欣純
被上訴人
林岱華
被上訴人
管碧玲
被上訴人
李崑澤
被上訴人
趙天麟
被上訴人
許智傑
被上訴人
魏明谷
被上訴人
劉建國
被上訴人
陳明文
被上訴人
蘇震清
被上訴人
潘孟安
被上訴人
吳釗燮
被上訴人
林俊憲
被上訴人
李佳霏
被上訴人
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被上訴人
外交部
被上訴人
沈呂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原審於103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年9月12日以103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駁回後,上訴人已於103年9月18日收受裁定,亦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前揭卷可參。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6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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