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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49號

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芹英游悅晨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49號

再審原告
林茂榮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再審被告
陳 玉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之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再審被告陳玉「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4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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