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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2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魏麗娟王麗莉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更㈠字第27號

抗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相對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相對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相對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相對人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2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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