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更㈠字第27號
- 抗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紀珠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相對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相對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相對人
-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