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92號
- 抗告人
-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采明
- 相對人
-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葉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
㈠、抗告人執本院99年度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02年6月27日台民丁字第0000000000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即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即抗告人)新台幣(下同)25萬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416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並聲請執行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2、3、4所示相對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另陳稱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不足清償債務,請求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應有部分9/1296。經台北地院以102年7月10日102年度司執字第86146號裁定移送原法院(案列102年度司執字第44544號)。
㈡、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即於102年8月7日囑託地政機關查封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應有部分9/1296,並經世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該土地之價額為102萬1734元;另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執行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存款債權,經新北地院以102年8月27日新北院清102司執助第2677號函覆:臺灣土地銀行中和分行(下稱土銀中和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下稱華銀土城分行)、永豐商業銀行鶯歌分行(下稱永豐銀鶯歌分行)分別扣得相對人之存款債權31萬5386元、27萬2875元、2萬8362元;並函知原法院相對人業於102年8月27日依新北地院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供擔保(102年度存字第1419號),新北地院102年度執助字第267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該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4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行等情,有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4544號強制執行卷附資料可按。
㈢、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9月6日函通知抗告人:土銀中和分行已扣押31萬5136元(扣除手續費250元)業已足額扣押,請抗告人於3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依職權撤銷附表編號1不動產之查封。相對人亦於102年9月12日具狀謂土銀中和分行已扣得足額存款,其餘帳戶及不動產之執行均屬超額查封,請依法撤銷。新北地院以102年9月12日新北院清102司執助地字第2677號執行命令撤銷扣押相對人對華銀土城分行存款債權部分。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102年9月16日102年度司執字第44544號裁定(處分)關於抗告人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不動產、附表3、4對華銀土城分行、永豐銀鶯歌分行存款債權之聲請駁回。
㈣、抗告人對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處分聲明異議,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即包括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本件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本金25萬元及自97年12月1日至103年2月20日(抗告狀提出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萬5308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4265元、執行費6633元(包括執行費2033元、鑑定費4200元、建成地政事務所指界費400元),合計32萬6106元,土銀中和分行扣押金額31萬5136元尚不足額,且後續仍有利息衍生,故不得撤銷其餘執行標的之查封。又新北地院既已通知抗告人只扣押相對人對土銀中和分行及永豐銀鶯歌分行之存款債權,原法院對新北地院已撤銷扣押存款債權部分重複裁定並無意義,且對無管轄權之執行標的即相對人對永豐銀鶯歌分行存款債權,與新北地院為不同裁定,當然違背法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原
三、相對人則辯稱: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新北地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469號判決「本院102年度司執助字第2677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即本件抗告人)所執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判決所示之債權,於新台幣25萬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及主文第五項由原告負擔25分之1反訴部分訴訟費部分)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對原告(即本件相對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確認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其中主文第二項及第五項所示之債權(即新台幣25萬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及反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25分之1部分)不存在。原告其餘追加之訴駁回。本訴及追加之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