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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梁玉芬蔡和憲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請人
辛玉芬
相對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就本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五九0號裁定關於命假扣押部分之本案起訴。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查相對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聲請以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北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實為處分,下同)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提出異議,經北院以102年度事聲字第2384號裁定駁回異議,相對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590號裁定將上開二裁定廢棄,並自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向北院查核屬實,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以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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