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辛玉芬
- 相對人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就本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五九0號裁定關於命假扣押部分之本案起訴。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查相對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聲請以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北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實為處分,下同)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提出異議,經北院以102年度事聲字第2384號裁定駁回異議,相對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590號裁定將上開二裁定廢棄,並自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向北院查核屬實,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以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