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呂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碧君間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伊已將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在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20號事件中完整提出,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見本院再易字第15號卷第59至60頁之裁定書),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事件訴訟業經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